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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修訂 96年10月12日經縣長核定實施
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府教體字第0980052876號函修正 
一、高雄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推展全民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、培養優秀運動人才、鼓勵各級學校及社會大眾致力體育
  活動,特設此要點。
二、補助對象:(一)代表本縣參加國內各級比賽之體育團體或個人。(二)設籍於本縣參加國內各級比賽之個人。
三、獎助範圍:
(一)、團體賽:
1.凡本縣體育會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、學校,參加全國性之正式比賽,依據競賽規程或辦法有明文規定錄取團體名次者,稱之謂團體賽。
2.團體賽所指法定出場比賽人數,係指競賽規程規定比賽時於場內之比賽人數(例如:籃球為五人,棒球為九人、足球十一人、排球之聯賽及錦標賽七人...)。
(二)個人賽:凡比賽規程或辦法有明文規定錄取個人名次者,稱之謂個人賽。
(三)身心障礙賽:以大會公布名次為準,不受參加隊(人)數限制。
備註:團體賽或個人賽認定有疑慮時,由本府審查小組認定之。
四、獎勵標準:(如附件一)
五、參加個人比賽並參加團體(成隊)者,二項均可申請,若團體(成隊)成績,係由個人成績累計者,只可申請個人獎助學金(例如:以個人取得之金、銀、銅牌累計積分為團體總錦標,無頒發金、銀、銅牌者,非為團體賽)。
六、團體獎金係指該項目僅獲一個獎項為限者,或比賽規程或辦法有明文規定錄取團體名次者,或由二人以上成績合計核定名次者稱之謂團體賽,例如:棒球、壘球、足球...等。
七、破紀錄獎金以大會頒發成績証明為準。
八、申請獎助學金者應檢附:
(一)印領清冊(縣屬學校送影本)(貼於憑証上,如附件二)、領據。
(二)秩序冊影印本:封面頁及印有申請人姓名頁(應含所屬隊伍名稱)及競賽規程中有核准文號該頁之影本(如:教育部或行政院體委會核准之文號)。
(三)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(以主辦單位出具之證明為主)。
(四)戶籍謄本或身分証影本(教練及就讀本縣各公私立高中職、國中小在學學生免繳)。

九、本要點所稱之全國性盃賽係台灣區及全國性比賽,係由縣(市)政府以上機關主(承)辦,並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核准有案者為限,全國單項協會(例:中華民國桌球協會...)、縣市體育會舉辦之比賽,需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核准在案者且參賽隊數七隊(人)以上者,非亞奧運項目參賽隊數或個人項目需達七校(團體)以上者,方予補助。
十、本項獎助金之申請應於比賽結束後並於該年度結束前提出,否則以棄權論,並以該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,用罄不再受理補助。
十一、凡申請本要點中之各項補助或獎金必須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(自比賽之日起向前推算),但教練及就讀本縣高中職(含)以下學生不受此限,就讀外縣市高中職者僅受理個人賽獎助學金之補助。
十二、本要點之獎勵不含邀請賽、排名賽、表演賽、友誼賽、選拔賽等非正式錦標賽及教職員組(破紀錄獎金除外)。
十三、本要點陳縣長核定後實施。

附件(下載)

獎勵標準.doc

印領清冊.doc

引用

高雄縣教育網路>法令規章>體育衛生及環保相關法規>高雄縣政府體育獎助學金設置要點
http://www.ks.edu.tw/bulletin/law.php?sn=4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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